饶政发〔2020〕31号
饶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饶河县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内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饶河县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饶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
饶河县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饶河县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程序,逐步加大对承担科技项目的科研团队和科技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提高科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和实施绩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撑创业创新发展,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饶河县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细则》《中共饶河县委办公室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饶河县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强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饶办发文〔2019〕80号)及《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出台并实施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是指由饶河县经济合作促进局以下简称县经合局)在县科技工作中安排并组织实施的,以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目的,着力解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核心技术问题,为构建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而进行的相关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条 科技项目按照“竞争、公开、择优、问责”的原则、采取“事先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组织实施,坚持需求牵引,突出重点,规范管理,跟踪问效。
第二章 科技项目立项
第四条 科技项目立项程序包括编写项目指南和申报要求、发布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项目受理、项目审查、项目评审、局务会审定、项目公示、项目任务书签订等基本环节。
(一)指南和申报要求由县经合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编写,充分吸收相关部门、行业以及产业界、科技社团、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项目指南内容要广泛吸纳各方意见,更好体现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反映各方需求。
(二)申报通知和指南由县经合局根据科技强县和向高质量发展六个抓手等方案中主要任务,适时向社会发布。
(三)项目受理自通知和指南发布日期起至截止日期止,采取随时申报、随时受理的方式进行。项目申请人在此期间根据通知和指南的要求,按相应项目申报格式,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四)项目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业务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对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申请人的条件、能力、学术诚信状况,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业务审查主要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指南符合程度等进行审查。
(五)项目评审是由县经合局负责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聘请专家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和预算评估评审。立项论证主要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论证,明确项目的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等重点内容。预算评估评审主要对项目研发费预算进行评估评审。每个项目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重大项目还应组织不少于5人参加的评审答辩会。
(六)局党组会审定是由县经合局召开局党组会,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最终审定,择优确定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后补助资助资金预算方案及承担单位。
(七)项目公示是由县经合局将局党组会审定通过的项目在饶河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八)项目任务书签订是县经合局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与项目承担单位以项目任务书的形式明确项目任务、达到的目标和各方的责任权利。
第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原则上应是本县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为科技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必要的技术装备条件、良好的科研能力与条件和经费配套的能力,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请后补助资金资助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上年度或者本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高端科技人才来双创办科技企业或引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三)项目申请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和所属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与所申请的科技项目相关的科研经历,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四)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具备要求的研发实力和稳定的科研团队。
(五)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学术诚信记录,且项目主要申请人无未结题的县科技项目。
第六条 申请的科技项目应符合全县科技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符合指南的要求,并在本县境内实施,组织实施机制和配套条件有保障,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研发费配置科学合理,有明确应用背景。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饶河县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研发费预算报告(适用申请后补助资金资助);
(四)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或技术转让合同等;
(五)经专业机构审计的上年度或者本年度企业财务报表(适用申请后补助资金资助);
(六)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立项:
(一)已立项支持、项目内容雷同且处于同一研发阶段的类似项目的;原则上同期超过2个立项的企业不予受理。
(二)有悖科学精神、违背科学规律或无科学意义、价值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四)在项目申请、评审、验收等过程中发生不端行为的。
(五)执行省、市、县科技项目业绩不良或学术诚信不佳的。
(六)项目主持人承担的县级以上科技项目未结题再次申请的项目。
(七)自然人申请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优先支持市级科技项目已立项未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依托科技创新基地申请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企业实施的项目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荐的项目,优先支持高层次人才、科研团队来饶创办企业申请的项目,鼓励项目申请人根据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择优聘用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的项目组成员。
第九条 对列入年度计划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计划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县经合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项目任务书应明确签约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项目名称、起止时间、总体目标、主要开发内容、关键技术内容、技术特点和创新点、考核指标及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期限、年度计划及目标、主要研究人员及主要合作与协作单位、研发费支出预算等。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科技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下达单位为项目计划管理单位县经合局;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申请和实施的主体。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过程中各主要责任主体的基本职责:
(一)项目下达单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并按期拨付后补助资金。
(二)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科研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确保项目按期结题;及时报送重大事项报告;负责准备项目结题验收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履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负责项目经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取得的知识产权情况;遵守保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结题制度和成果登记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进展和取得重大突破,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县经合局提交书面报告;如遇到不可抗拒因素或发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经合局批复后执行。
(二)结题制度。项目规定执行期结束后须进行结题。结题采用验收的结题形式。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
(三)成果登记制度。县经合局负责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研发类项目通过验收后,需在一个月内办理成果登记,拒不办理的,三年内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项目申请。
第四章 科技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绩效为主。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县经合局提出验收申请,县经合局负责受理项目的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审查,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一)饶河县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经立项批准的文件和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任务书指标完成情况工作报告;
(四)饶河县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项目绩效报告;
(五)项目研发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适用后补助资金资助项目);
(六)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适用后补助资金资助项目);
(七)项目所获标准、成果、专利等佐证材料;
(八)完成项目任务书指标的佐证材料;
(九)专业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
(十)用户使用报告;
(十一)建设的产业化生产线等产业化设施图片;
(十二)其它相关的影像等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县经合局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取会议和实地等形式,依据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指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形成结论意见,并以此为依据,办理项目验收批复。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达到项目任务书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和社会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三)项目研发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适用后补助资金资助项目);
(四)成果应用价值、技术再创新能力评定,以及形成知识产权的情况;
(五)对经济、社会效益推进作用;
(六)科技项目实施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复: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中的工作任务;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过程中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五)未通过研发费专项审计(适用后补助资金资助项目);
(六)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十七条 对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半年内无法接受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报县经合局,经同意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半年内既不提交验收申请,又不提交延期申请且时间超过一年的项目,按终止结论予以结题,并将项目负责人记入失信诚信档案。对结题率低、项目完成质量差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暂停受理县科技项目申请的处罚。
第五章 专家评审咨询
第十八条 建立科技评价专家库,每年评审结束后对专家库进行调整更新,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立项、经费预算、验收等管理环节中的咨询和参谋作用,提高管理决策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 评审咨询专家由专业技术、经济、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及组成按类别确定。专家遴选遵循“轮换、调整、互补、回避”的原则,按照符合省市县科技部门项目评审类别委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每次专家的人数。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不得担任立项评审、招标投标、经费预算、验收专家。专家组来自相同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3人,且专家人数须为单数。
第二十条 评审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应是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应是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或者符合项目评审的行业中介组织机构有资质的专家。
(二)掌握科技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对评审咨询的科技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的国内外最新科技发展状况,了解经济、市场发展趋势及相关政策规定,有较宽的知识面,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资信,认真严谨,遵守咨询评审纪律,维护咨询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敢于对评审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规定以及项目任务书的约定执行。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及省有关规定执行。科技成果的保密、登记、奖励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结题后三个月内向县经合局报送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信息及技术转移情况。
第七章 诚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在项目立项、经费预算、验收等管理环节中,引进专家咨询机制,建立和完善诚信管理机制、关系人回避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并加大监督力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和中介机构的诚信档案,县经合局对其诚信状况进行抽查或评价,将其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作为限制或取消其参与国家、省及市科技活动的重要依据。诚信管理应与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管理等有机结合。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关系人回避机制。
(一)管理者回避。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涉及相关项目管理人员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人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二)咨询专家回避。在咨询评审活动中,与咨询评审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三)中介机构回避。县经合局委托中介机构承担招标投标、评审等任务时,若中介机构与项目有关责任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中介机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责任机制。发挥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项目负责人科研背景核查制度,对立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业绩、经历、诚信情况调查,确保符合项目要求。
第二十七条 完善监督机制。县纪委监委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在立项、验收等管理环节中项目管理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受理项目管理人员违规违纪举报投诉,并对违规违纪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经合局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学术诚信、通报批评、暂缓拨款、停止拨款、撤销或终止项目,直至五年内取消县市级及省、国家级项目申请、推荐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和犯罪的,交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查处。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抄袭、剽窃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骗取项目立项、验收的。
(二)向项目管理人员、中介人员、咨询专家馈赠或给予其它好处的。
(三)不按管理规定对项目研发费单独核算,不按预算要求开支,违规违纪使用和截留、挪用、挤占或侵吞项目资金且情况严重的。
(四)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关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职责并导致严重后果和损失的。
(五)既不提供重大事项报告又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有其它妨碍项目正常实施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在咨询评审过程中,中介机构、咨询专家和中介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和有失公正等违规行为之一的,县经合局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良诚信、通报批评、宣布咨询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咨询专家和中介人员参加咨询评审活动资格、中止或取消中介机构受托资格,追回委托费用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和犯罪的,交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经合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饶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