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饶河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9 09:33:05.0

饶政发〔2020〕27号

饶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饶河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饶河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饶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8日

 

饶河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饶河县委印发关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饶发〔2020〕1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县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决策“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坚持依法行政、集体决策、廉洁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整体作用,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执行县委的重大决策、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以县委、县政府联合印发和县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经济合同。

(三)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全局性、法律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公共政策和制度规范。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的编制、调整或审批。

(五)全年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六)国有资产的出让、租赁、托管、重组、抵押、产权变更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项目建设涉及的国有土地、滩涂等公共资源使用及优惠让利的重大事项。

(七)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和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调整。

(八)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对外投资等重大问题,重大行政合同签署和招商引资优惠的承诺。

(十)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机构编制和干部任免事项。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的机构改革方案、重大职能职责修订和调整。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的重大事权划分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需由县政府任免的干部事项。

(四)政府各类奖励表彰和处分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

(二)由国家、省、市和本县安排的公共服务、民生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重点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等重要建设项目。

(三)使用县级预算资金100万元以上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专项建设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四)县政府主办、承办的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五)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

(一)县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年度预算编制说明、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年度决算草案。

(二)年度预算执行中,需动用预算预备费的事项。

(三)预算安排经人大审议通过(已批复到部门的预算资金及上级专项资金除外)动用本级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房产、土地、车辆等资产购置;对内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对外担保、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按规定程序报废资产除外);100万元及以上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

(四)经上级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政府发行债券形成的债务,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债转贷,以及按规定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其他债务。

(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

(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主要规则

第七条 凡属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都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会议形式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县政府副县长可先作出应急安排,并及时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需提交县委审议的事项,按照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办理;需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按照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办理。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出决策建议方案。县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事项提出部门或承办单位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根据需要和规定程序提交决策事项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决策事项需要专家咨询论证、听证或合法性审查的,还应提交专家论证结论、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或存在争议的事项,应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条 注重公共参与。对“三重一大”事项,承办单位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共利益问题或重大民生的决策,应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各方面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 组织专家论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计民生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专家论证,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实施风险评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针对拟决策事项特点,依托相关专家及专业机构,对决策进行风险评估,综合分析实施决策在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法律纠纷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对可进行量化分析的决策,应运用量化分析的方法进行趋势性评价。风险评估应提供评估报告,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减缓及化解措施。

风险评估建议暂缓决策或终止决策的,决策方案起草部门应报请县政府作出继续决策、暂缓决策或终止决策程序的决定。

第十三条 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决策事项,经决策承办单位咨询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后,由县司法局对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决策。

第十四条 充分酝酿意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一般应在召开会议1天前将相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五条 充分讨论。县政府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集体研究方式决定,审议议题时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参会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决策事项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须书面提出决策建议);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作出决策。议题事项经充分讨论后,县长应根据多数的意见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少数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形成纪要。会议决策重大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若有必要,根据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签发后不得擅自更改,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改变县政府集体决议事项。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县政府办公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形成县政府决策档案,包括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议题材料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九条 对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县政府全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私自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县政府一位分管领导同志负责,相关领导同志配合。

第二十一条 相关执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县政府决策,并按要求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不得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加大督办力度。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要加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的领导,确保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所有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意见和县政府工作部署,采取全员督查、重点督查、专项督查、明查暗访相结合的督查机制,并及时进行反馈,推动决策执行,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则,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或者执行决策不力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及决策执行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重大决策应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县政府或决策执行机构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县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实施中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县政府根据决策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可以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县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须记录在案,并向县政府常务会议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机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的重大决策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0年10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