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政发〔2020〕10号
饶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饶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内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饶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饶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
饶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7〕70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2017〕25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创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机制,进一步拓展资金筹措空间。
第三条 通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财政扶贫投入新格局,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负总责,重点抓好上下衔接、组织协调、项目审批、项目推进、实施效果等方面工作。
第五条 县扶贫办依据当年脱贫攻坚任务所需的资金规模制定全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上报省扶贫办备案,并向省相关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七条 把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资金使用要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章 整合资金范围
第八条 整合资金范围。按照黑政办发〔2017〕70号文件规定,我县纳入统筹整合使用20项财政涉农专项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结合我县实际,参照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口径,明确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可用于辖区内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进一步拓宽贫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渠道。
第四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九条 预算安排。县级财政依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
第十条 整合的资金分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围绕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范围。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第十二条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有关涉农资金,如果原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安排项目管理费的,可结合实际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安排项目管理费,或统筹用于项目建设。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或垫资;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扶贫;
(八)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
(九)村级绿化、栅栏、路灯等村容村貌的美化亮化事项;
(十)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
(十二)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与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扶贫办履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统筹全县涉农整合资金具体使用和项目计划安排,负责全县村级基础设施项目和产业项目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和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
(三)县扶贫、各行业部门、各乡镇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组织验收等工作,加强对资金运行、项目建设、工程质量、预期效果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四)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相应的项目监管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实施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验收合格项目移交后监督管理,落实项目安全运行、日常维护、效益发挥等使用方主体责任。
第七章 考评与监督
第十七条 实施绩效考评。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单位每年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的建设管理及其效果进行绩效考评。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单位进行表彰,对项目进展缓慢、资金支出率低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监管机制。财政部门将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引导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贫困村委会、贫困户参与管理监督,构建多元化的资金监管机制。
第十九条 各行业部门、各乡镇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推行公开公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行项目公示、管理责任、工程监理、监督跟踪等制度,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做好档案归档。加强使用整合涉农资金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各乡镇、各部门从项目方案编制、项目整合、资金管理、实施效果、组织保障、舆论宣传等各个方面做好档案管理归档,确保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有迹可循。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多部门联合跟踪督导制度。县监察局、审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项目规划、实施等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面跟踪督导。
第二十三条 各行业部门、各乡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黑财农〔2017〕2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饶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