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上重伤;需紧急转移安置0.2万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Ⅲ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包括:
Ⅰ、火灾事故;
Ⅱ、爆炸事故;
Ⅲ、交通事故;
Ⅳ、矿山事故;
Ⅴ、工程建设事故;
Ⅵ、危险化学品事故;
Ⅶ、特种设备事故;
Ⅷ、其他安全事故。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县政府认为特别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1.4 应急分级标准
1.4.1 Ⅰ级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100人以上中毒(重伤);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1.4.2 Ⅱ级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需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营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
1.4.3 Ⅲ级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需紧急转移安置0.2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1.4.4 Ⅳ级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1次重伤10人以下;需紧急转移安置0.2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2.1组织体系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2)成立饶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分管副县长不能到位时由其指定负责人代任;副总指挥由县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局长兼任。
2.2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突发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协调处理措施。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人员、物资、设备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生产安全事故的报道,由县安监局负责。有关内容须经现场指挥长审定后,由县安监局统一向社会发布事故的相关内容。
(8)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9)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事故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各专业组主要职责如下:
Ⅰ、综合协调组:以县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为主,负责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Ⅱ、安全保卫组:以县公安局为主,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进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Ⅲ、事故救援组:以县公安局和县安监局为主,负责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以及工程抢险、矿山救护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Ⅳ、专家技术组:根据事故性质,由总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在先前建立的专家资料库中选择并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Ⅴ、医疗救护组:以县卫生局为主,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工作。
Ⅵ、后勤保障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交通局配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Ⅶ、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文广新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卫计局、县政府信息中心等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进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并协调县外新闻媒体对事故进行报道。
Ⅷ、事故调查组:以县安监局为主,根据事故调查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Ⅸ、善后处理组: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县公安局、民政局、总工会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
(10)事故发生后,在总指挥或指挥指定的负责人没有到达事故现场前,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总指挥职责。
(11)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态势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必要时请求驻地部队增援。
2.3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组成单位及其职责
(1)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
①负责各类道路交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现场扑救及应急处置工作;
②负责事故区域的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③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
④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亡人员的追捕;
⑤负责组织道路交通、火灾 、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
(2)县交通局
①负责各类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车辆和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险现场;
②负责保障抢险救援车辆的顺利通行;
③负责确定应急救援车队及指挥信息系统,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备案;
④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3)县住建局
①负责建筑工程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②负责提供建筑工程事故的相关技术资料;
③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
④负责提供事故场所地下水管网等情况;
⑤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4)县安监局
①负责组建专家顾问组、建立专家信息库,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②负责事故调查组织协调工作;
③负责煤矿、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④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⑤负责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县市监局
①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的相关技术资料;
②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6)县卫计局
①负责事故中受伤、中毒人员抢救治疗工作;
②负责调运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
③负责确定抢救医院、救护中心、建立抢救治疗的指挥及信息系统,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备案;
④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7)县环保局
①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危险、危害的范围;
②负责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③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8)县气象局
负责事故救援的气象预测预报和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气象数据资料。
(9)县电业局
①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
②负责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0)县财政局
按县政府决定,负责及时拨付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所需资金。
(11)县民政局
①负责受灾人员的生活困难救助工作;
②负责组织落实社会救灾队伍和物资,配合做好伤亡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善后及抚恤处理工作。
(12)县委宣传部、发改局、人社局、总工会、国土局、教体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团县委、旅游局、粮食局、农机局、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武警中队分别按各自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4)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汇报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情况,服从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一指挥,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要求
3.1 事故报告
3.1.1 通讯联络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电话:0469-5620255
3.1.2 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的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时报告主管部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在1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部门、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在积极组织救援的同时,由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迅速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有关部门。报告内容包括:
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
②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④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⑤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
⑥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⑦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⑧联系电话、联系人和联系地址。
(3)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分管副县长,根据分管副县长指示启动本《预案》,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武警中队,请求事故抢险或支援,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安监局。
(4)有关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3.2 事故现场要求
(1)现场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2)救援车辆服从指挥部的调度,并按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要求行驶和停放;
(3)对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大量泄漏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着装,不得穿着如带钉的鞋、化纤衣物等容易引起火星的服装,并及时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4)对有毒物质泄漏的处置,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皮肤有危害物质的处置,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
(5)事故污染区域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6)事故单位要做好现场保护工作,除救人以外,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擅自移动现场物品和设施、设备。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分级响应条件
(1)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的部门以及事故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的级别和现场评估结果,确定为Ⅲ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级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
启动县级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预案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指定负责人批准。
(2)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人员和救援人员应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3)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4.2 事故应急措施及保障
(1)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
(2)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3)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救援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5)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及应急救援车辆的通行。
(6)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人员、物资、设备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4.3 事故应急救援终止程序
(1)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总指挥部负责人在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根据应急救援现场各部门、各单位反馈结果在确定现场救助成功后,报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通知,向事故周边社区人员及相关人员通知,事故危险已经解除,转入常态管理。
5 预警机制
(1)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各项事故预防工作,坚决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订完善本辖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并根据事故的变化和演练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预案应及时上报县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县安监局。应急预案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所规定和明确的组织、程序、资源、措施等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满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应急救援预案要按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相关职责及通讯联络方法;
②、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
③、到达现场后应急救援系统立即运行的措施;
④、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Ⅰ 现场保护;
Ⅱ 维持秩序;
Ⅲ 处置险情;
Ⅳ 抢救人员;
Ⅴ 疏散人员。
⑤、应急救援的队伍、物资(含装备、设施)保障;
⑥、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持;
⑦、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
⑧、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3)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完善应急信息网络,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并建立完善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
(5)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理有关知识、技能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应当制定周密计划。演练过程中要认真检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演练、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
②现场人员是否安全撤离;
③应急救援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救援;
④有关救援设备能否到位;
⑤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⑥各应急救援组织执行任务的能力和协调的能力,能否充分有效地利用各项应急资源和救援力量。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管理单位为饶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随着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安监局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同意后修订完善本预案。
(3)本预案由饶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6.2 其他事项
(1)本预案是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Ⅲ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经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同意,可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2)政府各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落实各项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3)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参加事故的抢险救灾。
(4)各乡镇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培训、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交演习的书面总结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还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
(5)各有关单位在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过程中,要始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从指挥,明确责任,各负其责。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调配力量,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经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救援工作中行动迟缓、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