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9-02-18 10:39:13.0

饶河县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类

1.4事件分级

1.5适用范围

1.6工作原则

1.7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地方机构

2.5生产经营单位机构

2.6专家组

2.7应急联动机制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2应急处置

3.3恢复重建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治安维护

4.8气象保障

4.9应急装备保障

4.10通信保障

4.11人员防护

4.12科技支撑

4.13法律法规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教育

5.3应急培训

5.4责任与奖惩

6.附则

6.1名词术语解释

6.2预案管理

6.3预案修订

6.4预案实施时间

7.附件

7.1饶河县主要突发公共事件分类表

7.2饶河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7.3饶河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预案目录

7.4乡(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

7.5规范化格式文本




饶河县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为依据,并与《黑龙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3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以及对我县历史资料和危害现状的科学分析,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它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依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黑政应急函〔2009〕5号)执行。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可以预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为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快速反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组织救援,控制事态扩大蔓延,把事件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县乡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其负责事件的先期处置,其主管部门负责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应急机构的领导下,参与先期处置和应急指挥工作。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资源整合,协同应对。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应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采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地理信息技术、遥感技术以及数字通讯技术等高新技术手段,开发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系统,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7应急预案体系

饶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负责制订的应对较大以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的预案。由牵头部门与支持部门共同制订,经县政府批准后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预案。应急保障预案是县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而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的预案。包括自然灾害救助、治安维护、医疗救护、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保障预案,由牵头部门与支持部门共同制订,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乡镇应急预案。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制订组织实施,并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构成种类也要按职责分工不断予以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设立饶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作为非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主任:县长,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副县长,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成员: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较大以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副主任和成员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各专项指挥部)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政府应急委员会职责:

(1)研究确定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负责较大以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和指挥;

(3)负责审定县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负责抓好全县性应急重大项目建设,并检查落实情况;

(5)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上级政府支援;

(6)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上级政府及在饶中、省直单位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7)部署和总结全县年度应急工作。

2.2办事机构

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下设饶河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办),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主任为专职。

县政府应急办职责:

(1)贯彻执行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所涉及的全县性重大工作事项提出建议,并报县政府应急委员会。

(2)负责全县重大应急救援问题的调查研究、承办会议、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重要文件等。

(3)负责《饶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组织、指导和检查各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及乡镇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评估工作。

(4)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可动员力量的培训指导工作;督促落实和检查指导各单位、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的预案演练工作。

(5)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预警发布和相关新闻报道的审核以及县外新闻媒体的协调、接待等相关事宜;负责全县紧急救援、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县应急救援物资基地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督办和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资金、设备、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7)负责收集市内外和县内应急信息,并对重要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报县政府应急委员会。

(8)负责接收和办理省、市领导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或需向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县委和县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有关决定事项和指示、批示精神,适时做好与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信息沟通工作。

(9)负责与县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的联络;组织、协调、指导县内相关行业和科研单位的应急科学研究工作。

(10)负责与省、市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和交流工作;负责与比邻县在信息沟通、应急支援等方面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11)承办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3工作机构

将我县现有的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等工作机构纳入到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范畴之内。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在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下设17个专项指挥部,作为专项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专项指挥部的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减。

(1)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民政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救灾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书记、副县长、县水务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防汛抗旱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

(3)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常务指挥,其它副县长等任副总指挥,县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4)县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局。

(5)县处置地质灾害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6)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气象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

(7)县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安监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

(8)县处置交通事故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公安局主管副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和县交通运输局。

(9)县处置火灾事故指挥部。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支队。

(10)县处置人防工程事故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人防办主任等任副总指挥,县人防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人防办。

(11)县处置电力事故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电业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电力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电业局。

(12)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环保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13)县处置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畜牧总站站长等任副总指挥,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畜牧总站。

(14)县处置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卫生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重大传染病、食品安全等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15)县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公安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16)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指挥部。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反恐怖工作小组组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17)县处置涉外突发事件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县外事办主任等任副总指挥,县处置涉外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外事办。

各专项指挥部除现有的常设机构外,其它非常设机构按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组建后,一般与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其日常工作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承担。

专项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负责依照本预案的相关要求,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做好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

(4)负责督导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装备的保养维护工作;

(5)负责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地方机构

各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按照县级模式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和机制,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各应急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机构建设和区域应急基础建设,提高区域综合应急能力。

2.5生产经营单位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立本企业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应急计划,检查应急设施,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组织本单位应急演练,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预警、报警工作。业务上接受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或所在乡镇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

2.6专家组

应急委员会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制定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强化危机管理提供决策性意见和建议;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灾害评估、灾情分析和应急科学研究等工作;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7应急联动机制

各专项指挥部的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按职责与分工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农村、农场、森工林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和程序:县政府应急办根据信息监测部门或事发地政府的紧急通报进行分析评估,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较大以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报请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确定事件级别,制定应急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发布启动命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预测与预警

县政府应急委员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的要求,加快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建设。

信息监测:

(1)由乡镇政府负责自下而上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网络,在现有气象监测、汛情监测、环保监测、地震监测、交通安全监测和森林防火监测等手段的基础上,拓宽信息渠道,扩大监测范围,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任务,完善监测设施,提高监测能力。

(2)由乡镇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或本行业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本行政辖区和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预警系统:

由县政府应急办会同各有关单位,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建立覆盖全县、功能完备的预测预警系统,特别是加强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融合交通运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防汛、市政、环保、地震、森林火灾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并负责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预警级别及发布: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与事件分级一一对应。

(2)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各级政府应急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政府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紧急预警:

(1)各专项指挥部、县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办提出较大(Ⅲ级)以上的预警建议。

(2)各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建立与比邻乡镇的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可能超出本行政区域时,及时通报情况,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通报相关信息。

(3)建立报警服务制度,由县、乡镇人民政府逐步整合各类紧急报警电话号码,全部统一到公安部门110应急指挥中心。县公安局110应急指挥中心将受理的较大(Ⅲ级)以上接警迅速上报县政府应急办。

3.2应急处置

信息报告:

(1)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公安局110应急指挥中心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半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应急办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2)县政府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研判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将县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4)突发公共事件中出现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情况时,由县处置涉外突发事件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外事办,并按规定通报、沟通和协商。

先期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2)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在向市政府报告较大以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应急响应:

(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协调处置的较大以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应急委员会适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事发地政府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发出请求,由上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协调其他应急力量予以增援。

(3)如果预测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将会进一步扩大,本县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以县政府的名义,按有关规定协调驻饶的中、省直单位,武警支队给予增援,或以县政府的名义上报市政府给予支持,并按程序办理。

指挥与协调:

(1)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应急办报请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应赶赴现场,组织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对突发事件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报请市政府,在市级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报请县政府启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乡镇的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超出乡镇处置能力时,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调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抵达事发现场后,担任现场总指挥。县政府应急办主任赶赴现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3)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现场救援行动。事发单位主管负责部门及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受现场指挥部指挥。根据需要,县政府应急办派人赶赴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紧急状态:

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特别严重,已经超出本县的有效控制能力,需要宣布县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以县政府的名义依职权决定后实施;需要宣布全县进入紧急状态时,以县政府的名义上报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报请国务院依职权决定后实施。

社会动员: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社会动员。在启动各级相应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和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根据需要,动员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所有可以动员的一切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全县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全县社会动员工作,并会同宣传部门和公众媒体搞好动员教育,制订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乡镇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县政府应急办报请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并报县政府备案。

应急结束:

(1)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需将处置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经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或市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或县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乡镇政府应急委员会或其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情况要及时通知到参与事件处置的所有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3.3恢复重建

善后处置:

(1)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会同事发地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3)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社会救助:

(1)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2)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同时,司法部门要积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3)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在各自工作的范围内,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加强与市红十字会等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捐赠。

保险与理赔:

保险公司要发挥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各类危害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种类,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调查与评估:

(1)对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要适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7日内向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

(2)县政府应急办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核查小组,对事件危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15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县政府应急委员会。

(3)县政府应急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报。

恢复重建:

事发地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要县政府给予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提出请求,县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确需请求市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

3.4信息发布

(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县委宣传部、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派员到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并使用统一的规范化格式文本。

(3)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及灾情报告,报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4)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必须遵守纪律,严格把关,尤其是涉外、涉及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等重大问题的新闻报道,必须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执行。

(5)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县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应急保障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县直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保障

(1)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地震救援、水上搜救、防洪抢险、森林消防、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道路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2)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公益团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社会力量的应急能力建设,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

(3)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乡镇政府按照预案分工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跨地区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或协调中、省直单位参加应急救援的,由县政府应急办统一协调。

4.2财力保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请求,县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必要时由县政府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持。

(2)县政府及乡镇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的管理,重大资金的动用必须由各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审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

4.3物资保障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和分级,制订县、乡镇二级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县、乡镇政府应急委员会统一协调。

(2)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委协助做好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县卫生局负责药械、药品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县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应急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县商务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及肉类、食糖等重要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县粮食局负责粮食、食用油、食盐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要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3)建立多样化应急物资储备方式。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重要物资储备以委托企业储备为主,有关单位实物储备及要求相关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商业储备为辅;应急处置装备以有关单位实物储备为主,委托企业储备及要求相关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商业储备为辅;基本生活物资以政府补贴、委托企业储备为主,要求相关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商业储备为辅。

4.4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1)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2)建立覆盖全县的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及专业特长等情况;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1)县交通运输局应建立动态数据库,了解和掌握全县交通网络分布、等级水平、使用状况等,以及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情况。

(2)县政府应急委员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运输车辆等交通工具及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它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以保证应急交通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1)县公安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县武警支队制订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工作。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

(3)事发地乡镇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4.8气象保障

县气象局在应对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全过程中,组织做好气象应急保障工作,及时、准确地发布事发地的气象信息。

4.9应急装备保障

(1)各专项指挥部要建立抢险救灾、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特种设备、大型专用设备征集调用数据库,并每2年组织1次普查。普查内容包括应急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使用年限、存放位置等。

(2)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抢险、处置社会安全事件装备建设,以满足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

4.10通信保障

(1)县工信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形成覆盖乡镇、村(社区)的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实现跨部门、多路径、有线与无线相结合,使应急指挥系统化、网络化。

(2)县工信等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保证事发现场与县政府应急办及相关专项指挥部的有线、无线通讯联系畅通,保证图像监控系统的信号传输通道畅通。

4.11人员防护

(1)各乡镇政府要把紧急避险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保障安全、能够满足应急疏散需要的永久性紧急避险场所。紧急避险场所建设可与城市公园、广场、人防工程及城建设施建设等相结合,与乡村地形、地貌特点相结合,并设有符合疏散和消防要求的安全通道。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学校、体育场(馆)及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2)各乡镇政府应当制订人员紧急疏散预案,明确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3)各有关部门应当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个人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12科技支撑

县科技、教育、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全县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4.13法律法规保障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县实际,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应急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做到依法规范、依法处置。

(2)由县政府应急办和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按法定程序起草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报县人大常委会或县政府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1)县政府应急办协同各专项指挥部或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结合实际设定演练中的应急事件、区域、规模,明确演练实施的方法、程序、评估等内容。各乡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2)参加预案演练的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地震救援、水上搜救、防洪抢险、森林消防、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道路行车事故以及水、电、油、气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行业单位。

(3)预案演练从类别上分为自然灾害应急演练、事故灾难应急演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演练;预案演练从形式分为模拟场景演练、实战演练和模拟与实战相结合的演练。

(4)县、乡镇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4次;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组织包括各有关部门、个别乡镇和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的大规模联合演练一般每年组织2次,通过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的综合能力。

5.2宣传教育

(1)县政府应急办协同有关部门编发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常识手册。各级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2)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中、小学普遍开展紧急避险、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在街道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进社区活动,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3)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内容(涉密内容除外)、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

5.3应急培训

(1)县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组织乡镇和有关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每年2次;乡镇应急委员会组织村(社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2次。

(2)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乡镇应急委员会对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每年组织2次,并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有关部门要在各种招考和资格认证考试中逐步增加公共安全内容。

5.4责任与奖惩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县监察局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运用紧急权力,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

(2)各级政府应急委员会负责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3)各级政府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县政府为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应急行动而制订的程序规范和整体方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县各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由牵头部门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制定的各种专项行动方案。如饶河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饶河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

应急保障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各有关部门为保证应急行动顺利进行而由牵头部门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制订的人力、财力、物资、通信、交通运输等保障方案。如饶河县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饶河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

专项指挥部:是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县各有关主管部门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而与其协作部门(单位)共同组成的指挥部。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处置电力事故指挥部等。

6.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订,县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与实施,并上报市政府备案。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具体制订相应的预案。

6.3预案修订

按照《双鸭山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预案制订单位应当根据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变化情况,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预案演练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要适时进行修订,县各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和乡镇总体应急预案在修订后报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备案。县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三十之日后施行,2012年10月14日县政府发布的《饶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予以废止。

7.附件


7.1饶河县主要突发公共事件分类表

类别

分类

种类

自然灾害

水旱灾害

洪涝、干旱

地震灾害

地震

地质灾害

滑坡、地裂缝

气象灾害

大风及沙尘暴

暴雨

冰雹

暴雪

植物病虫害

稻曲病、毒麦、草地螟、蝗虫等

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

事故灾难

安全事故

电力事故

城乡火灾事故

道路和水上交通事故

建筑安全事故

油、燃气事故

供、排水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故

公共卫生事件

食品安全危害

群体性食物中毒和放射性疾病等

重大动物疫情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重大传染病

鼠疫、霍乱、炭疽、SARS等

社会安全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上访事件

学校群体性事件

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重、特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

集体越狱、脱逃事件

涉外突发公共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边境突发事件


7.2饶河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自然灾害类(7种)

1.饶河县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2.饶河县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3.饶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包括重大暴雨灾害、重大冰雹灾害、暴雪灾害、大风及沙尘暴天气) 

4.饶河县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 

5.饶河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6.饶河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7.饶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类(8种)

1.饶河县电力事故应急预案 

2.饶河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3.饶河县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4.饶河县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饶河县城县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6.饶河县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7.饶河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8.饶河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公共卫生事件类(3种)

1.饶河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饶河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3.饶河县重大传染病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事件类(6种)

1.饶河县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2.饶河县学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3.饶河县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4.饶河县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5.饶河县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饶河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3饶河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预案(5种)

1.饶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饶河县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 

3.饶河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4.饶河县应急通信保障预案 

5.饶河县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预案 

7.4乡(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9种)

l.饶河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小佳河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西丰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五林洞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西林子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四排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山里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大通河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大佳河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5 规范化格式文本


饶河县突发公共事件接警记录表


报警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报警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报警内容




                        接警人:

应急处理措施建议


领导批示


处理结果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字[    ]  号


根据                             (机关、部门、单位)预测(报告),      年  月  日  时,我县              乡(镇),可能发生                   (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委员会)决定进入         预警状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           预案确定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全力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和予以配合行动的内容)。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启动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    ]  号


                :

      年  月  日  时,我县        乡(镇)发生(或可能发生)                    (突发公共事件),已造成(或可能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鉴于                        (事件的严重、紧急程度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饶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饶河县            (专项)应急预案》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            应急预案。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提出要求)。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公告

第   号

                :

      年  月  日  时,我县        乡(镇)发生了                  (突发公共事件)。截至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中)。

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                 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件采取的措施等基本情况)。

鉴于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基本消除),根据《饶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饶河县    (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结束应急状态。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做好善后工作。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稿(1)


      年  月  日  时,饶河县、       乡(镇)发生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突发公共事件)。截至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中)。

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                 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件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以及下一步还将采取的行动等基本情况)。                          (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和予以配合行动的内容)。

                                    

                              年   月   日

(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刚发生)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稿(2)


年  月  日  时,饶河县      乡镇,发生了                       (突发公共事件)。截止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中)。

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                    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件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以及下一步还将采取的行动等基本情况)。鉴于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已基本消除),                  (应急委员会)已宣布应急结束。          (机关、部门)正抓紧进行善后(后期处置)工作。                                    

                               年   月   日

(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