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干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干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旱灾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2)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部门负责。抗旱以保障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以防为主,抗防结合的原则。
(3)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依法抗旱,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以我县民兵预备役、驻军部队、武警边防部队为主承担应急攻坚任务。
(4)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本着“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坚持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饶河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县的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1.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总 指 挥:周 勇 县委副书记 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景国栋 政府副县长
副 指 挥: 武装部部长
副 指 挥:王立军 县水务局局长
成员单位有:县农业局、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文广新局、县旅游局、县电业局、县通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网通公司、边防驻军、艇队、边防大队、武警中队。
2.1.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抗旱工作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县的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命令,拟订全县抗旱规章制度,及时提出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全县抗旱预案和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配合做好流域水资源调度工作,及时掌握全县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的水量,做好抗旱水源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落实抗旱责任制,组织调配全县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县级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抗旱工作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筹集全县抗旱资金,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抗旱水源工程调度管理,提供抗旱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全县抗旱水源工程以及抗旱工程修复、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服务,为抗旱工作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
县交通局:负责抗旱期间运输,为抗旱物资、人员提供必要的车辆等运输工具。
县住建局:负责协助指导县城抗旱规划制订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抗旱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保障社会稳定、水利工程设施、设备安全以及水源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县农业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情信息。指导农业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干旱灾害的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干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县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县文广新局:负责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新闻报导要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导下进行。
县电业局:负责抗旱救灾期间的电力供应工作。
2.1.4抗旱专家组
县水务局成立3个抗旱专家组,由县水务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提供抗旱方案,对县、乡、村抗旱进行指导,解决抗旱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当发生重大旱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旱方案,处理重大旱情,指导地方抗旱工作。
县水务局局长王立军任负责人。
第一组组长: 王克刚 成员:朱立斌 李 强
第二组组长: 刘宝臣 成员:闫永刚 王文峰
第三组组长: 朱永春 成员:韩 峰 张 磊
县防汛办主任王克刚为联系人。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及发布
3.1.1 根据旱灾的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农业旱灾依次划分为特大干旱(Ⅰ级)、严重干旱(Ⅱ级)、中度干旱(Ⅲ级)、轻度干旱(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城市干旱划分为极度干旱、重度干旱、中度干旱、轻度干旱四个预警级别。
3.1.2 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根据旱灾危害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建议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1.3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3.2 预防预警信息
3.2.1 气象干旱信息
(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干旱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2.2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业生产、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乡镇企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掌握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应逐级上报。发生严重旱情时,应及时核实,迅速上报。
(3)各乡镇政府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旱情。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抗旱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维修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方案。
(5)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3.2 干旱灾害预警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3.3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响应。
4.1.2 进入旱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1.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重大的水利工程调度,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
4.1.4 干旱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干旱灾害发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
4.2 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5%;
(2)饶河县城内及各乡镇发生极度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作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市防办、县委、县政府。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派工程技术人员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交通局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县卫计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县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降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督促、指导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抗旱预案的执行情况。
4.3 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35%;
(2)饶河县城内及各乡镇发生极度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作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市防办、县委、县政府。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派工程技术人员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交通局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县卫计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县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降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督促、指导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抗旱预案的执行情况。
4.4 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25%;
(2)饶河县城内及各乡镇发生极度干旱缺水。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并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县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降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指导各乡镇抗旱工作。
(2督促、指导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抗旱预案的执行情况。
4.5 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受旱面积占全省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15%;
(2)县城或乡(镇)发生极度干旱缺水。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旱情的监视和对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督促、指导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抗旱预案的执行情况。。
4.6 不同干旱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Ⅰ、Ⅱ、Ⅲ、Ⅳ四级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4.6.1 农业特大干旱和城市极度干旱
(1)强化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指挥部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3)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市指挥部备案。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4)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5)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6)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4.6.2 农业严重干旱和城市极度干旱
(1)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3)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4)督促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5)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4.6.3 农业和城市中度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3)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5)注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6)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6.4 农业和城市轻度干旱
(1)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2)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3)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7 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4.7.1 发生各等级干旱灾害,采取以下具体响应措施。
(1)通过工程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干旱期间,各地要通过大打抗旱井、修建二级提水、架设临时提水泵站、修建临时截流工程、修建固定储水罐、依法启用企业自备井、动用城市备用水源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
(2)采取紧急时期的限水措施。农业干旱采取各压缩用水定额措施,维持作物不死苗;城市采取限量供水,定时供水等措施,度过缺水难关,必要时关闭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
4.7.2 启动抗旱服务组织支援旱区
当全县发生中度以上级别干旱或部分乡镇发生严重以上级别干旱时,抗旱服务队通过架设临时提水设施、流动浇地、租赁设备等方式,有偿支援干旱地区的抗旱工作。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 雨情、旱情、水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8.2 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8.3 属一般性雨情、旱情、水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上报。
4.8.4 凡经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9 指挥和调度
4.9.1 出现旱灾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9.2 事发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3 发生重大旱灾害后,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并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救灾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3 出现旱灾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政府应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4.12 信息发布
4.12.1 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旱情及抗旱动态等,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旱情解除,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宣布旱情解除。
4.13.2 抗旱紧急期由政府征用、调用的有关抗旱设施,在旱情解除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 应急保障
5.1宣传和培训
5.1.1 公众信息交流
(1)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定义:
6.1.1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6.1.2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15%-25%。
6.1.3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25%-35%。
6.1.4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5%-45%。
6.1.5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45%以上。
6.1.6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6.1.7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6.1.8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6.1.9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6.1.10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6.1.11 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6.1.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6.1.13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政府表彰;对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6 .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