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防凌汛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凌汛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乌苏里江饶河段防凌、抢险、救灾及凌汛预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做到有计划、有准备的防御冰凌洪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凌安全保障,制定此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原则
1.3.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为目标,不断提高防汛工作现代化水平。
1.3.2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3.3 全面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保证“领导、队伍、方案、技术、物料”五到位,切实做好防凌准备,争取防凌工作主动权。
1.3.4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1.3.5 坚持依法防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预防和调控措施,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凌汛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凌汛灾害包括:封江、开江时形成的冰塞、冰坝、凌汛洪水、漫滩、堤防坍塌、水利工程损毁以及次生衍生灾害。2 区域概况
2.1 江河流域概况
乌苏里江为我县与俄罗斯境自然之界江,流经县境内长128公里,流经五林洞镇、大通河乡、饶河镇、西林子乡、四排乡五个乡镇,涉及8个村1个林场。挠力河横贯我县东西,流经我县长130km,涉及我县西丰镇、山里乡、大佳河乡、小佳河镇等四个乡镇,16个村屯。
2.2 江河凌情概况
乌苏里江、挠力河凌汛期出现在4月,我县处乌苏里江中游段,挠力河下游段,均不易产生冰坝。
2.3 主要防凌设施
主要防凌设施有乌苏里江堤防、挠力河堤防。乌苏里江堤防分2段,长度为7.7公里,全部为土堤,堤顶宽5米,相对地面高度3米左右。挠力河堤防分2段,总长度45.3公里,堤顶宽3-4米,相对地面高度3米左右,乌苏里江、挠力河堤防是防御凌汛的主要设施。
3 组织指挥体系
饶河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全县防御凌汛工作,其办事机构为饶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防凌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凌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凌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的防凌工作。
3.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总 指 挥:周 勇 县委副书记 政府县长
副 指 挥:景国栋 政府副县长
副 指 挥:杨忠民 武装部部长
副 指 挥:于洪达 中国人民解放军32115部队大队长
副 指 挥:王立军 县水务局局长
成员单位有:县农业局、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广电服务中心、县旅游局、县电业局、县通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网通公司、县人民武装部、艇队、边防大队、消防大队、武警中队。
3.2 饶河县防凌汛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饶河县防凌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防总和省、市、县委、县政府有关防凌汛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指令,组织制订饶河县防御凌汛灾害应急预案,及时监测凌情并组织实施防凌抢险及减灾措施,做好防凌管理及协调工作,组织灾后处置。
3.3 饶河县防凌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防凌工程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计划。
县财政局:负责灾情调查、核实,筹集防凌救灾资金,落实防凌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水务局:负责防凌日常工作和发生凌汛河流上下游防洪工程调度,提供水利和防凌技术支持,组织修复建设凌汛水毁工程。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分析和预报工作,凌汛期及时对灾害天气做出预报,提出科学、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并向县防凌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佳木斯市水文局饶河水位站:负责及时提供水文预报和水情、雨情等实测信息。
县交通局:负责凌汛期水上和公路运输,为紧急抢险物资和撤离危险区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维持交通秩序,做好交通疏导和管制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城建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凌汛期的社会治安保障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保障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安全转移,保证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安全。
县安监局:负责监督和处置防洪抢险救灾中的重大安全事故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掌握农业受灾情况,组织协调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调查、核实灾情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灾民基本生活保障及灾民生产、生活、家园恢复重建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砂石土料供应。
县交警大队:负责交通管理,保障防汛指挥、抢险、救灾等专用车辆行驶畅通,在紧急防汛期可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实行交通管制。
县广电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常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道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种防汛抢险动态,负责发布防汛抗旱指挥部令总指挥令,为开展防汛动员、宣传提供支撑。
县通信公司、移动公司、网通公司:负责本系统通信工程的安全度汛和防汛通信保障工作,在紧急防汛期无偿提供应急通信设备。
县电业局:负责保障防汛抢险救灾、抢排渍涝和应急救援供电。
各乡(镇):负责本乡(镇)防凌、抢险、救灾工作。
3.4 县防办职责
承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按照要求组织全县防凌工作,协调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开展防凌工作,指导、督促全县各乡(镇)制定防凌预案,依法开展河道清障工作,对全县各乡(镇指)及相关单位的防汛组织机构、工作制度、防汛物资、抢险队伍、防洪工程、通信设备等进行检查、通报,负责防凌经费的申请计划及使用监督,负责县级防凌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防凌机动抢险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县防汛指挥系统建设与管理,提供水利方面的技术支持,为防指指挥决策当好参谋。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警级别及发布
4.1.1 依据凌汛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4.1.2 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根据凌汛灾害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4.1.3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县级政府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政府信息网、宣传车、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手机短信息发布到指挥、副指挥、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发生凌汛地区的防凌汛行政负责人。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的公告方式。
4.2 预警信息及来源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依据气象、水文信息、工程信息、凌汛灾情等信息确定预警信息。
4.2.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局、水文站应加强气象及汛情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凌汛灾害时,应加密监测,及时上报监测结果,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4.2.2 工程信息
凌汛期,水务局应加强工程监测。重要堤防、穿堤涵闸等发生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县防办和县政府;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市防指,同时报告省防指。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报告内容包括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或抢险建议方案等。
当堤防、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时,水务局应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灾区域发出预警信息,同时向市水务局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并上报县防汛办。
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务局要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发出预警信息,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市水务局、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防汛办报告。当水库可能发生溃坝时,应立即启动抢险应急预案,并向淹没范围内区域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4.2.3 凌汛灾情信息
凌汛灾情信息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凌汛灾情发生后,水务局应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情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在4小时内与民政部门核实灾情,并将核实后的灾情报告省、市防指办,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县防汛办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凌汛灾情。乡镇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水灾情。
4.3 预防预警行动
4.3.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凌汛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御凌汛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凌组织机构,落实防凌抢险行政责任人、工作人员、抢险队伍和易发生凌汛灾害河段的监测预警措施,加强防凌抢险队伍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有堤防防护的城镇应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防凌洪水应急预案,针对江河、水库堤防险工、险段,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有防凌任务的乡(镇)、单位应储备必需的防凌物料,在防凌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保障抢险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通畅,确保水情、冰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准确传递。
(7)防凌检查。实行检查组织机构、查制度、查预案、查物资、查工程、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限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8)防凌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凌日常管理,对江河、水库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的项目,依法拆除。
4.3.2 凌汛灾害预警
(1)当河道流凌密度加大时,水文站、防汛办应做好凌情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河流水位、流凌及开江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凌情区域、级别和凌汛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上报河道凌汛发展趋势,及时掌握动态变化,为防凌抢险救灾提供可靠依据。
4.4 预警支持系统
充分利用现有水位观测系统,加强对凌汛的监测,为防凌减灾提供可靠的凌情信息。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
凌汛时间为每年4月1日-5月15日。
按照凌汛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
5.2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5.2.1 气象部门尽可能延长气象预见期,水文部门及时预测预报凌情,跟踪分析江河凌情的发展趋势,随时掌握凌情动态,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江河的实测水位和凌情,为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5.2.2 进入凌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宿制度,全程跟踪水情、冰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2.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凌情区域、级别和凌汛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5.2.4 凌汛期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工程监测,及时上报。当凌汛发生重大险情和遭遇凌汛洪水袭击时,工程管理单位迅速组织抢险,同时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地区预警,并向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现部位、险情种类、抢险方案。
5.2.5 当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情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在4小时内与民政部门核实灾情,并将核实后的灾情报告省、市防指办,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5.2.5 凌汛灾害发生后,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由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实施抗洪、抢险、救灾等工作。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有义务立即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5.2.6 对跨区域发生的凌汛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汛指挥部通报情况。
5.2.7 因凌汛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5.3 启动应急响应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指挥同意,分别启动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副指挥同意。
5.4 Ⅰ级应急响应
5.4.1 出现下列情况,为Ⅰ级响应
江河发生超过保证水位(乌苏里江保证水位为98.20米,挠力河保证水位98.80米)的凌汛,堤防,江岸发生漫堤(岸),沿江村屯人口受到威胁。
5.4.2 Ⅰ级响应行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部署防凌抢险工作,加强防凌工作指导,并将凌情和灾情上报县委、县政府、双鸭山市防指及省防指。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凌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凌情预测预报,并在4小时内排工作组、专家组赶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值班,每天在电视台发布凌汛通报,报道凌情及抢险行动情况。
县财政局及时为灾区提供资金帮助,县防汛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抢险物资,交通局为灾区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公安局及时调动警力,维护灾区治安,卫生局及时派出卫生医疗专业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国际界河破除冰坝,县外事办负责与俄方会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派人参加,县人民武装部联系爆破部队,做好应急破除冰坝准备。
当发生凌汛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凌期,加强值班,增加值班人员,启动防凌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果断采取工程措施,全力以赴组织封堵决口。对灾情及救灾情况及时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5.5 Ⅱ级应急响应
5.5.1 出现下列情况,为Ⅱ级响应
江河发生达到保证水位(乌苏里江保证水位为98.20米,挠力河保证水位98.80米)的凌汛,堤防,江岸发生漫堤(岸),沿江村屯人口受到威胁。
5.5.2 Ⅱ级响应行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研究防凌抢险事宜和受灾群众迁安救助等重大决策。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及省、市防指、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组织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灾区一线指导防凌救灾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凌情、灾情的发展变化,不定期在电视台发布凌汛通报,报道凌情及防凌抢险工作情况。
县财政局及时为灾区提供资金帮助,县防汛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抢险物资,县交通局为灾区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县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公安局及时调动警力,维护灾区治安,县卫计局及时派出卫生医疗专业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受灾情况统计、抗洪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和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人员伤亡的及时上报。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凌汛灾害发生后,县政府或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凌期,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主持会商,行使相关权力,研究部署防凌抢险和救灾工作。启动防凌预案,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组织堵截江水,并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对受灾群众进行转移安置。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对凌情、灾情要及时统计上报。
国际界河破除冰坝,县外事办负责与俄方会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派人参加,县人民武装部联系爆破部队,做好应急破除冰坝准备。
5.6 Ⅲ级应急响应
5.6.1 出现下列情况,为Ⅲ级响应
江河发生接近保证水位(乌苏里江保证水位为98.20米,挠力河保证水位98.80米)的凌汛,堤防,江岸可能发生漫堤(岸),沿江村屯人口受到威胁。
5.6.2 Ⅲ级响应行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防凌工作安排,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及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凌除险救灾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值班,监视凌情和工情的变化,与水文、气象部门共同做好凌情预测预报。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安排防凌除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做好受凌汛威胁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准备。根据预案组织防凌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凌除险工作,并将防凌除险工作情况上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当地电视台发布凌情通报。
5.7 Ⅳ级应急响应
5.7.1 出现下列情况,为Ⅳ级响应
江河发生超过警戒水位(乌苏里江警戒水位为97.85米,挠力河警戒水位98.30米)的凌汛,坝外村屯及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部分人员需要转移。
5.7.2 Ⅳ级响应行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县水务局局长)主持会商,县水务、水文、气象等部门派人员参加,做出相应防凌工作安排,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副指挥(主管县长)。县防汛办公室加强值班,监视凌情和工情的变化,与水文、气象部门共同做好凌情预测预报。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要赶赴凌灾第一线,按照防凌预案 ,组织研究制定抢险方案,调动抢险队伍,调动抢险物资处理险情,对可能影响到的下游地区,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财产转移,确保不出现人员伤亡。对灾情、灾害损失及时统计上报。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安排部署防凌除险工作,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值宿,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凌除险工作,并将防凌除险工作情况上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5.8 抢险救灾
5.8.1 出现凌汛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和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5.8.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县政府或县防汛指挥部指挥决策。
5.8.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县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实施。
5.8.4 处置凌汛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5.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9.1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离现场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和防寒服。
5.9.3 出现凌汛灾害后,县、乡镇政府要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乡镇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9.4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县政府和市防指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污染水源。
5.9.5 对转移的群众,由乡镇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10 信息发布
5.10.1 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10.2 汛情、防汛动态等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凌情灾情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县民政局审核发布。
5.10.3 信息发布主要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 ,信息发布人为县防办主任。
5.10.4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11 应急响应结束
5.11.1 当凌汛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对于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结束,县防汛办请示指挥同意,对于Ⅳ级应急响应结束,县防汛办请示副指挥同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5.11.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11.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将应协助县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应急保障
6.1 制度保障
6.1.1 凌汛会商制度。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召集驻军、水务、气象等部门,对凌情进行适时会商,为防凌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6.1.2 抢险技术方案会商制度。由县水务局负责,组织水利和防凌汛专家,分析会商抢险方案,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技术保障。涉及破除冰坝情况时,县人民武装部参加会商。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1 移动、联通、电信确保防汛期间通信网络的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
6.2.2 移动、联通和电信等通信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灾区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信线路畅通。
6.3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重点险工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出现险情时,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储备常规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
6.3.2 应急队伍保障
1、军方保障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防凌抢险期间部队兵力调配。当发生严重的冰凌灾害,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请求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必要时调动兵力破除冰坝。
2、供电保障
县电业局负责防凌抢险救灾、排除渍涝的供停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以及受灾地区生产生活供电保障。
3、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凌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发生重大凌汛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等的及时调配。
4、医疗保障
县卫计局负责凌汛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抢救伤员及灾区防疫消毒工作;负责防疫药物及器械的供应。
5、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凌汛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凌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组织搞好防凌抢险、破除冰坝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稳定。
县交警大队负责凌汛期间交通秩序管理,疏导交通,保障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确保道路畅通。
6、物资保障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受凌汛威胁的乡镇及单位应储备足量的防凌物资。县防汛办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7、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遭受严重凌汛灾害和工程修复所需资金筹集。
8、技术保障
县水务局负责成立防凌汛专家组,县气象局、县水务局等单位人员参加,对全县防凌抢险进行指导,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当发生重大凌情时赶赴现场,制定可行的防凌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指导乡镇防凌抢险。
县防汛办公室组织气象、水利等防汛专家,负责指导重大险情的抢护及调度方案的分析研究。
防凌汛专家组成员:
组 长:县水务局 局 长 王立军
副组长:县气象局 局 长 王恩胜
成 员:县水务局 副局长 朱永春
县气象局 副局长 吴 群
县防汛办设办公室 主 任 王克刚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公共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凌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比较严重的凌汛,并呈上涨趋势,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按照管理权限,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凌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关注,共同参加防凌救灾工作。
3、加大《防御凌汛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力度,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发布洪水灾害应急预案内容,公布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让公众了解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6.4.2 培训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对从事防汛、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6.4.3 演练
沿江乡、镇易发生冰坝和严重卡塞的河段有针对性地进行防凌抢险避险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防凌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预案,定期组织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及各类抢险队进行专业性和综合性应急演练。
7 善后工作
发生凌汛灾害后,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
7.1.1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物资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农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7.1.2 县卫计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并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1.3 县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防汛抢险物资、设备补充
针对防凌抢险物料消耗及设备的损坏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7.3.1 对影响当年防汛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力争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7.3.2 遭受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容许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7.5 防汛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部门,应针对防汛工作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制定与批准
本预案由饶河县防汛指挥部制定,经县政府批准。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饶河县防汛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五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有凌汛任务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御凌汛灾害应急预案。对本预案中人员联系方式变化,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及时做出调整。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名词术语
凌汛期:我县凌汛期为4月1日至5月15日。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重大险情:是指堤防、涵闸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漫堤、决口、垮塌等险情前兆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
重大灾情:是指出现一次过程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人员伤亡、城市城区受淹面积达50%以上、被围困群众人数超过50人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