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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公示(张连科)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3-09-19 责任录入: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坐落于1、饶河县饶河镇东顺六街15号,面积60平方米,丘地号:2-4-1/318号,2、坐落于饶河镇东顺六街16号,面积60平方米,丘地号:2-5-2/318。上处两处房产,房屋所有权人张连科,因房屋共有人被继承人马维新: 于2022年8月16日死亡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上述两处财产一半产权系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没有有效遗嘱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全部放弃继承权的,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这里所指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法定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马维新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配偶张连科,共育有子女2名,即张振国、张振林,现张振国、张振林、张连科向饶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上述两处不动产继承登记,张振国、张振林自愿放弃上述两处继承权,由张连科继承上述两处不动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5条之规定,对本次不动产登记有异议的,请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饶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饶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办理上述不动产登记。

特此公示。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饶河县市民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469-2689522


饶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