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内相关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者:
依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款之规定:“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的规定。现将对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内不履行投入车辆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业户依法作出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请相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业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饶河县政务服务大厅15 -18交通运输局业务窗口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明细表
饶河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