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标题】
饶河县欣燃液化气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设施设备 维护保养
【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饶河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饶河县欣燃液化气有限公司
事由:2023年3月1日,省市安委会第七综合督查组在对饶河县欣燃液化气有限公司开展督导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压缩机压力表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饶河县欣燃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安全设备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对饶河县欣燃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壹万柒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
安全设备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安全的必要条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这是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行的前提。本案对涉事企业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行为进行了查处,执法人员对相关企业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联系人】
姓名: 徐玉帅 电话:0469-5620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