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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自然资源局产业项目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备案指南政策解读

来源: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2-09-26 责任录入: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一、过渡期政策,是指按照《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政策。

二、符合的条件。利用具有合法手续的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国家产业政策文件明确允许的项目,经核查规划用地性质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等公共服务类用地除外。

三、过期满后的处置。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停止使用房产及土地的企业,及时到自然资源局取消备案。继续使用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价款。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获得土地使用权过渡期政策支持后,需要按备案要求实施项目,接受行业监督管理,禁止以任何名目改变政策适用期。

五、使用期限。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起始时间从自然资源局出具审查意见时间开始计算。国家文件明确过渡期政策期限的,以其确定期限为准;未明确过渡期政策期限的,以5年为限。

提 交 材 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证、用地批复等土地、房屋产权属来源材料;

2、项目备案书、项目批复文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4、土地利用现状图;

5、企业过渡期使用土地及存量房产承诺书;

6、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备 案 流 程

1、县自然资源局领取申请表;

2、向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

3、核定土地开发利用条件;

4、出具审查意见书;

5、向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审查意见书完成备案。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