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黑龙江省政府     双鸭山市政府 饶河天气预报

首页 县政府文件 正文 关于印发《饶河县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饶河县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0-12-06 责任录入:sysrhx


饶政发〔2020〕33号

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饶河县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内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饶河县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饶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5日

 

饶河县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级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教〔2013〕43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12号)、《黑龙江省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实施细则》(黑科规发〔2018〕6号)、《中共饶河县委办公室 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饶河县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细则>的通知》(饶发文〔2018〕80号)、《饶河县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强县建设的实施方案》(饶发文〔2018〕80号)和财政财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本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集成示范与再创新、我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研究应用和产业化开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高端创业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联盟建设、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省市县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等。

第二章科技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奖励资金、应用研究开发补助资金和管理费用。

第四条资助奖励资金。按照《饶河县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强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向科技创新要高质量发展六个抓手等相关方案》规定的各项资助奖励资金,主要包括:

(一)对企业承担的省市县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技术研发等科技项目予以资金补助;对实现成果产业化、经济效益好的科技型企业给予研发投入资金支持。

(二)对在我县建立的各类省、市、县级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认定、给予项目研发或成果转化落地资金资助。

(三)对在本县进行技术交易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按照技术交易合同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四)对企业获得国家授权的自主知识产权给予奖励。

(五)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按服务绩效给予奖励或补助。

(六)对定期评选出的科技成果转化组织贡献奖的单位、个人和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

(七)对高端科技人才到我县创业给予创业启动资金资助。

第五条应用研究开发补助资金。对能提高行业科技创新能力、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一般按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支持。项目研发投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第六条管理费用。是指县经合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申报、调研、评审或评估、招标、公示、监督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支出。管理费用在使用时,按实际需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经合局按照相关程序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专项基金中安排。

第三章资助奖励资金管理

第七条对符合《饶河县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强县建设的实施方案》(饶发文〔2019〕80号) 、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向创新驱动要高质量六个抓手相关方案的通知 》(饶政办规发文〔2020〕1号)、《双鸭山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细则》各项资助奖励政策的,由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经合局提出申请,由县经合局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机构或专家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和拟奖励资金额度报请县财政局备案。县经合局将评定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奖励项目,由县经合局提供公示结果,县经合局按照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的要求支付至申请企事业单位。

第四章应用研究开发补助资金管理

第八条应用研究开发补助资金主要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予以实施。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以企事业单位为主承担,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项目处于准备、启动或在研阶段,经县级科技计划立项,并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完成通过县经合局验收后,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九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指南。县经合局根据科技工作重点(或目标任务)和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提交申请。企事业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项目申请单位上年度或者本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高端科技人才来饶创办科技企业除外。

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配套条件、验收方式方法、后补助资金预算报告等内容,经专业机构审计的上年度或者本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研发费用预算由申请企业根据自身基础条件和项目实施需要进行编制,应当真实反映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研发投入。

(三)立项论证。县经合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论证,明确项目的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等重点内容。

(四)预算评估评审。县经合局、县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研发费用预算进行评估评审。

(五)预算备案。县经合局根据研发费用预算评估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方案,并向项目申请单位反馈,达成一致后,在县财政局备案。

(六)签订任务书。经县经合局批复立项的项目,由县经合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研发费用预算、拟补助资金额、项目实施期限等。

(七)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县经合局不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项目终止实施的,应当按照相关科技管理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八)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或实施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县经合局提出验收申请。县经合局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研发费用按项目任务书由县经合局、县财政局委托专业机构评定并出具项目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九)资金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后,县经合局按照事先备案的预算方案,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将项目验收结果及拟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后,县经合局按照资金管理的要求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任务书是项目执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的依据。县经合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应当协商一致,并详细载明考核指标和验收的方式方法,考核指标应当具体、细化,验收方式方法应当明确、可操作。

第十一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验收可以采取第三方检测、专家判定等方法。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由县经合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第三方机构,并在项目任务书中事先明确。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独立完成项目成果检测,提供相关成果的技术指标、性能等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需要进行专家判定的,由县经合局组织专家,根据项目任务书明确的项目验收方法,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测试和评价,由专家出具评价报告。

第五章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承担单位应当履行法人责任,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财经及财务管理规定,制订或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以及项目研究开发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五条承担单位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应当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经合局、县财政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实施社会信用联合惩戒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市级财政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四)违反规定层层转拨、转移项目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重大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专家、第三方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专家、第三方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县经合局、县财政局应当通过专项检查、专项审计、年度报告分析、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对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内部控制、项目资金拨付的及时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县经合局、县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经合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饶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