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政办发〔2018〕113号
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饶河县技术交易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和在饶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饶河县技术交易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
饶河县技术交易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黑政发〔2017〕16号)文件精神,有效实施《双鸭山市技术交易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奖励实施办法》(双科技函3号),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市场发展,推动我县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体系建设,促进我县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结合饶河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设立技术交易补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县重点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设立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省级、市级、县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三条技术交易买方或卖方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饶河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或研究开发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技术交易买卖双方不得存在隶属或关联关系,技术交易合同必须在县科技局认证登记,在市成果转化中心备案。
(三)购买的专利成果,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
第四条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的我县企业,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第五条对将科技成果在县内进行技术转让的我县企业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我县的内设机构,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20%的奖励。
第六条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同一年度,同一单位奖励的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申请技术交易补助、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县以上(含县级)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
(二)技术交易费用银行实际到账单复印件。
(三)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如三证合一的,仅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属于专利成果转让的,需提供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支持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饶河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按照相关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经省、市、县级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和市县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三)在促成技术交易、完成技术合同登记、服务企业数量等指标上业绩突出。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能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且连续两年无投诉。
第九条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资金;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5万元奖励资金;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县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
第十条申请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饶河县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市级、县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财务情况说明(非独立法人)或财务审计报告(独立法人)。
(三)技术合同登记情况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四)其它反映技术转移服务业绩及单位资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根据审定情况,提出拟补助、奖励名单。
第十二条拟补助、奖励名单由县科技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向县政府呈报资金请示,待县政府批复后,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联合下达支持计划;县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技术交易补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技术研发、技术购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技术转移服务、奖励优秀个人或团队等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业务和成果展示、成果推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合作交流、人才培养、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五条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饶河县技术交易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奖励实施办法》解读 http://www.raohe.gov.cn/viewnews.jsp?newsid=1339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