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以及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交便函〔2023〕1073号)文件等相关规定,现对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且超过证件有效期30天未按规定申请换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含所属车辆《道路运输证》)拟予以注销。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且超过180天的,车辆《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逾期超过180天,且未按规定申请换发的,由原行政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请相关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者持原《道路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到饶河县政务服务大厅15 -18综合业务窗口办理注销手续,也可以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申请办理注销。截止至2025年9月17日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将由原许可机关强制注销其《道路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正、副本。
特此公告。
附件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明细表附件1:道路运输许可证注销明细表(1) (1)
附件2:《道路运输证》注销明细表 附件2:道路运输证注销明细表(1) (1)
饶河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