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就医及费用报销的重要通知">
广大工伤参保企业、职工: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厅发〔2022〕24号文件规定,现就工伤就医、费用报销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医要去定点医院
1、治疗工伤(含事故伤害、职业病),请优先选择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院。
2、 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需转至定点医院继续治疗。
请注意:除紧急情况下的就近急救外,只有在工伤定点医院就医的费用,才能按规定报销;未在定点医院就医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二、费用报销有明确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符合以下目录的费用:
-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注: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就医时请主动告知医生是工伤治疗,超出上述项目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转诊转院需办备案手续
1、原则上应在参保地定点医院就医;确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需由本人或近亲属提出申请,经参保地定点医院出具意见后,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
2、未备案直接转诊转院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四、异地居住就医需申请
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居住、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且有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
- 可在居住地选1 - 2家当地工伤定点医院治疗;
- 需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经核准后享受待遇。
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需申请
工伤职工因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复发治疗申请,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由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工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
饶河县社保中心将持续推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扩面工作,不断扩大覆盖范围,为您提供更便捷的就医选择。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附件一:2025年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定点协议机构
附件二:工伤药品、仪器、辅助器具名称参考目录(具体报销应与工伤系统编码一致)-诊疗一
附件二:工伤药品、仪器、辅助器具名称参考目录(具体报销应与工伤系统编码一致)-诊疗二
附件二:工伤药品、仪器、辅助器具名称参考目录(具体报销应与工伤系统编码一致)-药品
饶河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