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销售假劣肉制品相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1.严禁任何形式经营(收购、贮存、销售、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
2.严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3.严禁在肉制品加工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杜绝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配料表标识与生产实际投料不符。
4.严禁在肉制品生产经营中进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比如: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以预制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
5.严禁未经许可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同时禁止销售来源不明的熟食、卤味等肉制品。
6.严禁在网络交易平台或直播间对肉制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夸大产品功效、虚构产品品质等,确保消费者获取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二、法律责任与后果
对违反上述规定,制售假劣肉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包括但不限于: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3.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违法者将被纳入食品安全严重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三、监督与举报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制售假劣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监管部门将依法受理并快速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望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诚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