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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饶河县综合收费目录清单

来源:饶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5-12-30 09:50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 饶河县公安局 饶河县公安局 政府部门 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制作车辆号牌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100元
摩托车号牌工本费:35元
政府制定,国家发改委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2 饶河县公安局 饶河县公安局 政府部门 机动车辆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制作机动车辆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机动车辆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10元 政府制定,国家发改委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3 饶河县公安局 饶河县公安局 政府部门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制作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10元 政府制定,国家发改委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县局无权发放

4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饶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事业单位 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动产登记工本费及住宅类、非住宅类登记费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非住宅类(车库)收费标准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商服)收费标准550元,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10元 。 政府制定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型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的通知(黑财税[2019]29号)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5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县本级 政府部门 土地出让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土地出让金 根据全县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出具体价格。 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6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县本级 政府部门 土地闲置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用为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收取 国土资源部 依据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7 饶河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县本级 政府部门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高标准沥青路面:结构层75公分,收费标准327.12元/㎡;次高标准沥青路面:结构层50公分,收费标准243.68元/㎡;高标准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层80公分,收费标准218.16元/㎡;次高标准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层50公分,收费标准 197.00元/㎡;人行道沥青路面:结构层50公分,收费标准262.34元/㎡;人行道步道水泥方砖:结构层30公分,收费标准19.1元/㎡;人行道步道水泥加重方砖:结构层50公分,收费标准39.5元/㎡;人行道步道彩色方砖:结构层30公分,收费标准85.66元/㎡;人行道步道彩色加重方砖:结构层50公分,收费标准120.73元/㎡;砂石路面:收费标准80.00元/㎡;土路:收费标准30.00元/㎡。 政府制定,饶河县政府办公室 黑建城字〔1999〕第39号
8 饶河县农业农村局 县本级 政府部门 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 180元/人次其中: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30元;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50元;科目三(田间作业技能考试)50元;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50元。每个科目可免费补考一次;再次补考减半收费。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发改价格[2021]428号《关于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9 饶河县农业农村局 县本级 政府部门 联合收割机、链轨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 130元/人次其中:科目一30元;科目二50元;科目三50元。每个科目可免费补考一次;再次补考减半收费。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发改价格[2021]428号《关于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10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县本级 政府部门 草原植被恢复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 按照上级文件相关要求,每平方米5元。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建设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省级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1 饶河县水务局 县本级 政府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 对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 1.20 元(不足 1 平方米的按 1 平方米计, 下同)一次性
计征。
政府制定,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黑财综〔2016〕 21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2017〕23 号)
12 饶河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县本级 政府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2017年5月1日以前):人民防空三类重点市(双鸭山县本级)每平方米1600元;
二、自2017年5月1日起,人防三类重点城市(双鸭山县本级)按原标准降低30%
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财政、人
防主管部门按照当
地防空地下室造价
制定
计价格[2000]474 号,中发[2001]9 号, 省政府 2002 年 5 号令,黑价联字[2003]39 号,黑财综[2005]67 号,财税〔2014〕77 号,黑财综[2014]176 号,黑财综 [2017]45 号,财税〔2019〕5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黑财税 〔2021〕12 号,财税〔2020〕58 号
13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县本级 政府部门 耕地开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凡是从事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占用耕地所在地市(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饶河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旱田16元/㎡,水田21元/㎡。 政府制定,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国土资规〔2018]1号
14 饶河县人民法院 县本级 司法机关 诉讼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81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二、政府性基金
1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县本级 政府部门 森林植被恢复费 政府性基金 森林植被恢复费 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财税〔2015]122号文件中最低标准的1.5倍执行,其中: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代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林地,每平方米9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4.5 元。其他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以上征收标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该法明确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列为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定措施,要求专项用于异地恢复森林植被
2 饶河县财政局 县本级 政府部门 教育费附加 政府性基金 教育费附加 按文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3 饶河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县本级 政府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政府性基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按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不超过20元、消防设施建设费5元、给水设施5元,排水设施5元,道路桥梁5元,园林绿化5元,路等设施5元,环境卫生5元) 饶河县人民政府 饶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饶政函〔2024〕134号
三、涉企保证金
1 饶河县财政局 县本级 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保证金 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按采购预算的2%收到保证金,为了保证提交投标文件后不随意撤回或撤销投标。随意撤回或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 饶河县财政局 县本级 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 为了保证中标供应商在通能够按合同约定履约而收取的保证金,如果在履约期内中标供应商没有履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双鸭山市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 饶河县财政局 县本级 政府部门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 为了保证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工程服务质量而收取的保证金,如果在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采购单位可以用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维修。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住建部、财政部)及双鸭山市相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4 饶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县本级 事业单位 工资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 人社部发{2021}65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5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本级 事业单位 直销企业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直销企业保证金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6 饶河县民政局 县本级 政府部门 饶河县殡仪馆建设及骨灰安放附属设施项目 保证金 殡仪馆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住建部、财政部)及双鸭山市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5年双鸭山市综合收费目录清单》
四、经营服务性收费
1 饶河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饶河县龙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自来水水费 自来水水费收取 自来水供应 水费:居民用水3.2/立方米、非居民用水5.1/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7元/立方米 饶河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饶发改价字【2023】1号》
2 饶河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饶河县龙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费:污水费居民0.8元/立方米、非居民1.2元立方米。 饶河县人民政府 《饶政办发【2017】102号》
3 饶河县司法局 公证处 政府部门 公证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证费 按文件执行 省物价和司法厅 黑发改价格函〔2019〕177号
4 饶河县水务局 饶河县水利灌区服务中心 事业单位 农业水费 非税收入 农业水费 我县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每亩年用水量实施。用水量及价格分三个级别,第一级为每亩每年用水量少于等于 600 立方米的价格不变,为0.085 元/立方米;第二级每亩每年用水量超过 600 立方米,少于等于900 立方米的价格为0.128元/立方米;第三级为每亩每年用水量超过900立方米的极少数用水大户价格为 0.17 元/立方米。 饶河县物价监督管理局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设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58号)和《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黑价宏[2016]259号),饶价字(2018)15号饶河县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珍宝岛灌区农业用水价格制定的申请》的批复的有关规定。